澳大利亚最新外国投资临时审查规定全面解读
祝福 曹琳
在全澳紧张应对新冠病毒的大背景下,为了保护本国利益,澳大利亚政府针对外国投资制定了更为严格的临时审查规定,并且这一规定已由2020年3月30日0点正式生效。此前适用的资产审查“起点”将全部降为0,这意味着所有来自海外的投资都必须经过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审批。这则新规究竟说了些什么?本文将予以分析。
一、FIRB新规影响了谁?
最直接受到这次影响的是想要投资澳大利亚土地或实体企业的“外国人”。然而,并不是所有外国人所作的投资都会受到此次新规的限制。只是有两种行为势必受限于本次新规:重大行为和须事前呈报行为。
针对须事前呈报的行为,如果未按规定呈报,则可能招致民事责任,甚至遭受刑事责罚;而重大行为虽无事前批准的要求,但是如果联邦财政部长有理由相信该投资将危害国家利益,那么其就有权阻止交易、处置交易已获得的利益或对交易施加约束条件。
二、如何定义“外国人”?
这里的外国人包括自然人以及企业、信托、合伙企业、政府部门等实体。外国自然人含义非常好理解,就是居住在澳大利亚之外的他国人,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还包括了居住在澳大利亚以外的澳大利亚公民;公司、信托及合伙企业则是指实质权益或累计重大权益由外国自然人、公司或政府持有的实体;政府部门指外国政府或政府投资人。
三、何为实质权益及累计重大权益?
如果持有20%以上的投票权或股份,就可以被认定为企业或信托的实质权益持有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与任何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持有该实体至少40%的股份,则该个人将对该实体拥有“累计重大权益”。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信托内有四个外国人,每个人持有10%份额,他们共同持有该信托40%的份额,就可以认定他们每个人对该信托拥有“累计重大权益”,从而可以判定该信托属于澳大利亚FIRB框架下定义的“外国人”。
四、重大行为以及须事前呈报行为的认定
此次FIRB临时新规,将资产审查“起点”设为0,意味着取消了重大行为以及须事前呈报行为的审查“起点”。那么,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重大行为,而哪些则属于须事前呈报行为?
重大行为包括:
• 通过收购澳大利亚生意或实体的证券,或与之签订或终止重要协议,导致该生意或实体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 签订与实体事务相关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实体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员有义务按照持有该实体20%或更多权益的外国人的指示行事,从而 导致该实体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 一个实体的章程变更,使得该实体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员有义务按照持有该实体20%或更多权益的外国人的指示行事,从而导致该实体控 制权的变更。
须事前呈报行为包括:
• 持有澳大利亚土地权益的外国人;
• 持有澳大利亚公司、单位信托或农业组合企业直接权益的外国人;
• 外国人在全部或部分经营媒体业务的澳大利亚公司、单位信托或生意中持有5%或以上的权益;
• 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投资人在任何澳大利亚公司、单位信托或生意中获得直接权益;
• 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投资人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
• 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投资者在勘探、开采或生产设施中获得权益,或在采矿、生产或勘探实体中获得至少10%的权益。
五、FIRB新规的直接影响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新规并没有改变外国人的定义,也没有改变重大行为或须事前呈报行为的认定标准。简而言之,如果您是一名外国投资者,而您的行为由于审查“起点”未被归类为重大行为,那么现在它将被认定为须事前呈报行为。但如果您的投资行为因审查“起点”未被认定为须事前呈报行为,受新规影响,在投资行为实施前您必须获得FIRB的批准。另外审批时间也会有所延长,从原来的30天延长至6个月(但住宅地产类投资不受影响,仍然保持30天的审批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