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凡律师应邀出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君益诚

 

 

2019年11月23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君益诚高级合伙人李凤凡律师应邀出席,并就《约定财产制下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制度》作主题发言。

 

李凤凡律师在会议发言中建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四十一条进行修改——将原法条第三款单独列为一条,同时增加第二款关于非举债方的优先受偿权和追偿权,原法条第八百四十二条顺延至第八百四十三条。修改后的第八百四十二条如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前款规定的个人债务由非举债方代为清偿的,非举债方有权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并对该笔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未申请分割共同财产或举债方分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的,非举债方享有追偿权。”

 

 

李凤凡律师指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较为成熟的立法例,建立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制度,一方面将代为清偿个人债务列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有利于及时保护非举债方剩余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赋予非举债方优先受偿权或追偿权,将代为清偿的债务转化为债权,使得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有据可循。建立不以离婚为前提的婚内债务追偿制度,有利于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前提下,真正实现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宗旨。

 

 

来自北京市高校、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律师界代表的五十余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会议。与会专家学者立足实践、深耕理论,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专题研讨,发出一线理论与实务的声音,为民法典下一步的编纂工作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与理论支持。